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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讓我們了解“三方協議、offer和勞動合同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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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來自: 楊衛平 發布于: 2017-03-10 08:47:20

              找到一份合意的工作就高枕無憂了嗎?

              并沒有。隨后,還要簽署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合同,在這個時候更加需要多留一個心眼,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合理的維護,不要輕易就入了某些“坑”。

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Offer包含哪些內容?

              答: Offer上應該有明確的錄用意向。一般情況下,offer包含:①職位基本信息(職位名稱、所在部門、職位等級、匯報關系等);②薪資福利情況:試用期規定、具體薪資構成,試用期薪資、福利狀況等;③報到事宜:具體聯系方式,報到時間、地點,報告需要帶的資料等;④其他說明:回復offer的形式、公司的培訓、發展等補充說明。

              如果認為信息不夠完善,應聘者最好及時和招工單位聯系,要求他們補充信息。

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Offer和三方,區別在哪里?

              答:Offer一般指錄用通知,是用人單位希望和求職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要約,不涉及學校。而三方則是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、學校簽署的正式協議,對用人單位、學校、個人三方都有約束力,是正式的簽約形式。

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三方協議什么時候填寫?

              答:一般在用人單位對畢業生有留用意向,同時畢業生也愿意留用,雙方就就業工作達成一致意見才會簽訂。

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在簽訂三方協議時應注意哪些事項?

              :①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,如不一致,協議無效;②外企、合資企、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,根據合同期的長度,可以從1至6個月不等,不得超過6個月。國家機關、高校、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,通常不超過一年。③通常三方協議的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。④為了防止用人單位事后反復,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、住房、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,如發生糾紛,可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。⑤學生在簽訂協議時,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。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、蓋章后再到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。

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三方協議填寫完畢,如何簽訂勞動合同?

              答: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,三方協議即告終止,這時用人單位會與畢業生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,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、服務期限、工資待遇及其他各項福利等事宜。勞動合同一經簽訂,三方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。若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,則以勞動合同為準。

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勞動合同要包括哪些要素?

              :(一)用人單位的名稱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;(二)勞動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;(三)勞動合同期限;(四)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;(五)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;(六)勞動報酬;(七)社會保險;(八)勞動保護、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;(九)法律、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。

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勞動合同簽不簽?

              :不簽。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九條,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;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。

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勞動合同可以簽完不給嗎?

              :不可以。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。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,屬于用人單位違反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,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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